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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312号

蔡梅与青岛开安吉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梅,青岛开安吉箱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312号申请执行人蔡梅。被执行人青岛开安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申请执行人蔡梅与被执行人青岛开安吉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开劳仲案字(2014)第22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本院将执行标的物以物抵债,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已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开劳仲案字(2014)第22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付波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崔堡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