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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执字第212-1号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丽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执字第212-1号

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淄川松龄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雪,局长。

被执行人:赵丽萍。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丽萍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计征决字(2015)49号B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支付社会抚养费的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行执字第2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白佳海

审 判 员  孙苗苗

人民陪审员  张贤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