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727号原告校江林,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校银安,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校江林与被告校银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校江林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校银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校江林申请撤回对被告校银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校江林撤回对被告校银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校江林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安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