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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623号

郭×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郭x1,郭&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初字第623号自诉人郭x1,男,67岁(1948年6月20日出生)。被告人郭×,男,66岁(1949年9月8日出生)。自诉人郭x1以被告人郭×犯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郭x1指控被告人郭×犯诈骗罪,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郭x1对被告人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川

审判员  吴 晶

审判员  侯 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