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569号原告王冲。被告单双。被告单保健。被告周荣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冲与被告单双、单保健、周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冲撤回对被告单双、单保健、周荣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柏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