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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督字第2178号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彦江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彦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督字第2178号支付令申请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岩,男,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彦江,住巴彦县。申请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彦江立即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彦江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凤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