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230号原告朱小明,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原告肖莉萍,女,1972年3月24日,汉族室。原告朱旭东,男,1996年2月20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弄*号***室。法定代理人肖莉萍,女,1972年3月24日,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亮,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晶,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小明、肖莉萍、朱旭东诉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故在审限届满前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朱小明、肖莉萍、朱旭东诉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钱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