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方志军,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范世枢,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新县。被执行人范鸿伟,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范世枢、范鸿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范世枢、范鸿伟未履行。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2013)城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 明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