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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异字第16号

赵金华与陈垚全、山东大豪置地产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中嘉华扬药业有限公司,赵金华,陈垚全,山东大豪置地产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佳和益友经贸有限公司,王晓明,牛丽丽,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异字第16号申请异议人:山东中嘉华扬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凤友

申请执行人:赵金华

被执行人:陈垚全

被执行人:山东大豪置地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被执行人:山东华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壮

被执行人:山东佳和益友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被执行人:山东中嘉华扬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凤友

被执行人:王晓明

被执行人:牛丽丽

被执行人:王亮本院在执行赵金华申请执行陈垚全、山东大豪置地产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佳和益友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中嘉华扬药业有限公司、王晓明、牛丽丽、王亮民纠纷一案中,申请异议人山东中嘉华扬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2014)德中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任何被执行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异议人的异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山东中嘉华扬药业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可华

审判员  姚 松

审判员  王志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