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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921号

杨建成与泉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院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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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成,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建成与被执行人泉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179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泉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杨建成违约金人民币679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拍卖处理中,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617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