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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5152号

谭峻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5152号罪犯谭峻,男,1990年01月0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现在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9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5年10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峻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显雄

审判员  龙新国

审判员  黄仲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