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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238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苗建丽

人民陪审员  白东汉

人民陪审员  张天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余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