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苗建丽
人民陪审员 白东汉
人民陪审员 张天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余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