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92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5年1月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利用在西安市未央区八府庄东路六号上院工地施工之机,盗窃工地上的一卷50米电缆,并将电缆藏匿在西安市未央区井上村的草堆里。同月20日19时许,张某利用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与光泰路东南角财富中心三期施工之机,盗窃工地上一卷50米电缆,又藏匿在未央区井上村的草堆里。2015年1月7日1时许,张某伙同宋晓敏(另案处理)将偷来的电缆抬到井上村的砖窑里焚烧,3时许,被群众发现并报警,二人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盗电缆价格为2150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利用在西安市未央区八府庄东路六号上院工地施工之机,盗窃工地上的一卷50米电缆,并将电缆藏匿在西安市未央区井上村的草堆里。同月20日19时许,张某利用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与光泰路东南角财富中心三期施工之机,盗窃工地上一卷50米电缆,又藏匿在未央区井上村的草堆里。2015年1月7日1时许,张某伙同宋晓敏(另案处理)将偷来的电缆抬到井上村的砖窑里焚烧取铜,3时许,被群众发现并报警,二人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盗电缆价格为2150元。张某系吸毒人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报案材料、重庆横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款收据、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证明、扣押清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高某、闫某、宋某的证言;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6日止)二、被告人张某在向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退赔1150元,向重庆横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退赔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高 媛
人民陪审员 李连林
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扬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