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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2581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581号原告周寅威与被告陈宇、邱思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0002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寅威于2015年0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宇、邱思恩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25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寅威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赖寿溪

代理

审判员  陆伟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