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马某。
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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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马某。
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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