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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1291号

马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马某。

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