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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360号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荆建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建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60号

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男,住平原县。系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华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荆建春,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荆建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圣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侯卫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