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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3875号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875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马某,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苗族,农民。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李某预缴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