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16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淑锦,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熠辰。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8号。负责人魏欣,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诉被告张熠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善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武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