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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行申字第31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桂行申字第316号昭平县昭平镇裕礼村古耀村民小组:你小组因与被申诉人昭平县人民政府、昭平县昭平镇裕礼村委会(简称裕礼村委)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贺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争执山场属于你小组所有。你小组申诉称,你小组持有土改时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13份,其中内有争议山场。1961年四固定划分给你小组的山场“古耀冲除公羌管理外全部属古耀管理”的“全部”无疑包括古耀冲两岸所有山场,且政府《1961年昭平县裕礼村古耀村民小组四固定的山林管理示意图》测绘截明:东与富裕村九垌交界;西与裕益大劳交界;南与木七交界;北与马圣交界。1976年3月5日,裕礼村委扩大会讨论决定“继续按原划面积做地”。1981年7月8日填发的《龙平公社裕礼大队古耀生产队集体山林登记表》座落地名为:古耀冲,东至马安厄以上天河水流垌对冲;西至上昌桂冲脑以上天河水流上下昌桂、高山等;南至公羌坪以上天河水流古耀冲;北至五指山天河水流长首、高山、石杰、六逢等,原为2365亩缩减为1500亩,但四至范围明确不变,并确认已造松杉林、油茶林、八角、竹山等800余亩。1981年6月24日裕礼大队与各生产队划分山林界址的《协议》不真实不合法,没有通知你小组参加,裕礼村委取得的0348山界林权证篡改四固定方案,将古耀冲两岸划分为上下部,上部归林场、下部归古耀小组属于强占。昭政发(1992)49号政府非常慎重,反复深入,客观细致收集的证据,被告人民政府在本案中不提供,违反依法执政、行政。

本院经审查认为,裕礼村委对古耀冲东面的山场,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已在该山场内六逄一带办地场,开荒种植杂粮,办苗圃。1961年6月18日,“四固定”时期裕礼村委(大队)对荒山制订“三包方案”,载明,古耀队管理的山林范围是:“古耀冲除公羌管理外全部属古耀管理,备注栏载明:高山竹山古耀队管理”,据此,古耀冲范围内的山场在“四固定”时期并未完全固定给你小组管理使用。1981年6月24日,裕礼村委召集其管辖的各生产队及你小组在内的划分山林界址会议,并达成《协议》,将争议的天花水流长首方向的山场划入六逢林场的管理范围,虽然当时未将长首方向以东山场的地名、四至范围写入《协议》,但有当时参加《协议》签名的各队(屯、小组)代表证实,因此,上述所争议的山场划归六逢林场管理使用认定行为,是一种权属变更和确权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1981年7月15日,裕礼村委将争议山场填写入村委林场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并领取了0348号《山界林权证书》;此后,本案争议范围内的林木山场由裕礼村委集体管控,并将松树林承包给你小组在内的各村民采脂,收入归村集体所有,对此,你小组当时未提出异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你小组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驳回你小组的申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