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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指字第2号

台州市椒江区中小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台州联信轻纺有限公司、台州市飞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中小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台州联信轻纺有限公司,台州市飞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邱杏云,阮日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指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中小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国平。

被执行人:台州联信轻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杏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州市飞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杏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邱杏云。

被执行人:阮日升。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中小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联信轻纺有限公司、台州市飞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邱杏云、阮日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台椒商初字第1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中小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支付213940元,2015年9月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指字第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宝富

审 判 员 沈良富执 行 员 姜先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记员 王维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