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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312号

胡向安诉王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312号原告胡向安,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姬光明,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党辉,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王心武,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胡向安诉被告王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向安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心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向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