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312号原告胡向安,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姬光明,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党辉,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王心武,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胡向安诉被告王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向安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心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向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