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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仲保字第9号

尹华质与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华质,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仲保字第9号申请人尹华质,男,汉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申请人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陈辉。提请人株洲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蔡永红等人与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共八十三案,根据蔡永红等83人申请,于2015年10月23日提请本院对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蔡永红等83人申请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蔡永红等83人以其个人所有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尹华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尹华质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查封、冻结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18.7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 坤

审判员 王放鸣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谭文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