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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558-2号

王立娟与李成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娟,李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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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558-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成刚,现住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农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成刚在农安县交通局珲乌高速公路及辅道农安段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有拆迁补偿款可供执行,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成刚在农安县交通局珲乌高速公路及辅道农安段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1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于建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