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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629号

郑芳申请执行邱正敏、王茂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芳,邱正敏,王茂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郑芳,女,生于1970年10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邱正敏,男,生于1961年5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王茂立,女,生于1965年8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郑芳申请执行邱正敏、王茂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17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248000元及利息。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6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24800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立波

审判员  赵黎明

审判员  郝德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杜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