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郑芳,女,生于1970年10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邱正敏,男,生于1961年5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王茂立,女,生于1965年8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郑芳申请执行邱正敏、王茂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17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248000元及利息。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6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24800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立波
审判员 赵黎明
审判员 郝德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杜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