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孙建亭,总经理。被告通化开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展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开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炳杰
审判员 毛德义
审判员 梁 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