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顾英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车祝华,居民。被告祁建根,居民。被告祁旺杰,居民。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国祥,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英华诉被告祁建根、祁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原告顾英华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英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顾英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乃春
审 判 员 刘大维
代理
审判员 顾秋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