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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824号

顾英华与祁建根、祁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英华,祁建根,祁旺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顾英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车祝华,居民。被告祁建根,居民。被告祁旺杰,居民。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国祥,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英华诉被告祁建根、祁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原告顾英华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英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顾英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乃春

审 判 员  刘大维

代理

审判员  顾秋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