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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343号

郭宝刚与张继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郭宝刚,男,生于1970年4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张继锋,男,汉族,工人,生于1963年8月20日,住河南省陕县。郭宝刚与张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鸣

审判员 武朋军

审判员 卫鸿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任安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