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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609号

王某高与曹某婚姻家庭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新桥,被执行人曹某,女,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08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曹某银行存款338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勇

审 判 员  梅洪刚

代理

审判员  童 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