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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2250号

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程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程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宝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荣涛、左立治,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程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鑫,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现现代城华庭4栋19A。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程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德山

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

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褚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