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447号申请人公茂联,男,汉族。申请人尚传云,男,汉族。申请人燕守娥,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申请人公茂联、尚传云、燕守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公茂联、尚传云、燕守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3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公茂联一次性赔偿尚传云、燕守娥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修车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33000元整。2、公茂联车损自负。3、双方同意提车,提车费用公茂联承担。4、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再无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亿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