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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调确字第447号

公茂联、尚传云、燕守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公茂联,尚传云,燕守娥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447号申请人公茂联,男,汉族。申请人尚传云,男,汉族。申请人燕守娥,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申请人公茂联、尚传云、燕守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公茂联、尚传云、燕守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3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公茂联一次性赔偿尚传云、燕守娥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修车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33000元整。2、公茂联车损自负。3、双方同意提车,提车费用公茂联承担。4、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再无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亿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