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681-1号
申请执行人:吴贵平,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蒋晓敏,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吴贵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蒋晓敏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吴贵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1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晓敏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蒋晓敏名下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汽车的档案及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伟永
审 判 员 黄志平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