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行非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彭群、彭桂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彭群、彭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群、彭桂英缴纳社会抚养费49428元,申请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彭群、彭桂英仅履行部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未查到被执行人彭群、彭桂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双行非执字第2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国强执行员 杜江永执行员 阎 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晏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