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行非执字第250号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彭群、彭桂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行非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彭群、彭桂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彭群、彭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群、彭桂英缴纳社会抚养费49428元,申请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彭群、彭桂英仅履行部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未查到被执行人彭群、彭桂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双行非执字第2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国强执行员  杜江永执行员  阎 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晏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