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2045-1号
原告: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组织权构代码55924258-8。
法定代表人:沈启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德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县德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芜湖县德豪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6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福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县德豪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6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腊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汤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