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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790-2号

闫娟与殷海、张文彪、李建兵、朱永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娟,殷海,张文彪,李建兵,朱永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790-2号申请执行人闫娟,女,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殷海,男,汉族,住高台县南华中学公寓楼。被执行人张文彪,男,汉族,住高台县新坝镇。被执行人李建兵,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朱永庄,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闫娟与被执行人殷海、张文彪、李建兵、朱永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高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殷海、张文彪、李建兵、朱永庄于2015年9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闫娟借款200000元、利息按每万元每月200元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海、张文彪、李建兵、朱永庄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960元。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李建兵的银行存款4646元予以扣划。

二、对被执行人朱永庄的银行存款3983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永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葛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