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仲金桂。委托代理人仲胜。被告镇江市姚桥镇仲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江新区姚桥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文兵(未到庭),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仲祥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仲金桂与被告镇江市姚桥镇仲宝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金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仲金桂负担。
审 判 长 卢 焰
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
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盛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