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钱爱玲。申请执行人常金宝。被执行人徐恩海,农民。钱爱玲、常金宝申请执行徐恩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钱爱玲、常金宝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恩海无存款,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耀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