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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6501号

义乌市琴阳钢管租赁服务部与洪际生、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琴阳钢管租赁服务部,洪际生,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501号

原告:义乌市琴阳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钟琴阳。

委托代理人:王俊,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云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际生。

被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佩佩。

原告义乌市琴阳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洪际生、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琴阳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琴阳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原告义乌市琴阳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楼煜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