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韦敏逢,男,苗族。委托代理人贾昌定,男,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祖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韦敏逢与被执行人李祖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判决:被告李祖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交通费,合计72214.29元给原告韦敏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也不知道被执行人的去向,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也不知道被执行人的去向,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昭光
审 判 员 潘洪辉
代理
审判员 邹大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