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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386号

申请执行人韦敏逢与被执行人李祖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敏逢,李祖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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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韦敏逢,男,苗族。委托代理人贾昌定,男,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祖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韦敏逢与被执行人李祖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判决:被告李祖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交通费,合计72214.29元给原告韦敏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也不知道被执行人的去向,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也不知道被执行人的去向,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昭光

审 判 员  潘洪辉

代理

审判员  邹大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