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被执行人姚福雷。被执行人成武宏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联生。住所地:成武县大田集镇西东丰路北。被执行人郑联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与被执行人姚福雷、成武县宏达纺织有限公司、郑联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宗景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