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非诉行审字第0196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香港路551号。法定代表人陈其斌,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少华,阜宁县新沟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冯一章,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毛秀。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29日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阜人口计征决字(2015)21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冯一章、毛秀征收社会抚养费53488元。被申请执行人冯一章、毛秀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冯一章、毛秀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对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计征决(2015)21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其斌的委托代理人徐少华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执行人冯一章、毛秀均未有到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村委会证明一份、违反计划生育立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经济收入测算表、征收决定审批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及回执,以证实两被申请执行人违法事实的存在。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冯一章、毛秀于2000年12月生育一胎女孩,又于2008年12月7日政策外多生育一胎男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执行人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阜人口计征决字(2015)21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征收金额适当。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阜人口计征决字(2015)21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阎 萍
审 判 员 陈二洪
代理
审判员 吴君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顾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