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81号
原告:赵兴新。
被告:方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新与被告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赵兴新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石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代)
书记员 任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