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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81号

赵兴新与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兴新,方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81号

原告:赵兴新。

被告:方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新与被告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赵兴新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石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代)

书记员 任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