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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466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苍南县龙港爱乐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苍南县龙港爱乐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龙港爱乐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吴晓辉。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为原告)为与被告苍南县龙港爱乐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利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聪明糊涂心》、《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情关》、《一生守候》、《爱的进行式》、《不要随便说ByeBye》、《桃花朵朵开》、《爱我久久》、《约定》、《城市蓝天》、《我是你的小狗狗》、《我在不远处等你》14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一、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歌曲《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聪明糊涂心》、《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情关》、《一生守候》、《爱的进行式》、《不要随便说ByeBye》、《桃花朵朵开》、《爱我久久》、《约定》、《城市蓝天》、《我是你的小狗狗》、《我在不远处等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拟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2.原告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8059号关于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取得了相应的著作权;3.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374号公证书并附光盘,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取被告场所包厢数量证明(证据4),显示被告共有包厢数45个。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本院调取的被告场所包厢数,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涉案作品《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聪明糊涂心》、《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情关》、《一生守候》、《爱的进行式》、《不要随便说ByeBye》、《桃花朵朵开》、《爱我久久》、《约定》、《城市蓝天》、《我是你的小狗狗》、《我在不远处等你》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涉案作品。2012年3月6日,原告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原告可以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原告的名义进行;原告还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双方约定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被告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范围为卡拉OK活动服务,登记场所包厢数为45个。2014年8月1日,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燕婷来到“爱乐迪量贩KTV”的二层858房间,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房间进行消费,在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依次点播了部分歌曲,其中包括涉案作品。范燕婷还操作原告提供、经过公证人员清洁度检查的摄像设备对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获得了加盖被告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金额为255元。随后,由公证人员将保全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经庭审比对,上述公证点播的涉案作品与原告提供的光盘中的涉案作品的相应词曲及画面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虽然原告在公证证据保全时点播的曲目仅播放了部分内容,但该部分内容与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一致,考虑到公证证据保全所受到的时间限制以及被告经营的是娱乐场所等因素,本案公证书足以证实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了涉案作品。被告未经原告或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服务,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相应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其要求被告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因此,对于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及知名度一般、被告经营的KTV包厢数量、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及包厢费用(这些费用应在原告同时起诉被告的案件中予以分摊)等因素后,确定赔偿数额(含合理开支)为4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苍南县龙港爱乐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作品《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聪明糊涂心》、《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情关》、《一生守候》、《爱的进行式》、《不要随便说ByeBye》、《桃花朵朵开》、《爱我久久》、《约定》、《城市蓝天》、《我是你的小狗狗》、《我在不远处等你》的点播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该作品;

二、被告苍南县龙港爱乐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42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2元,被告苍南县龙港爱乐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邹丽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代)

书记员  戴程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