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申字第34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郑金瑞,农民。
委托代理人:汪献忠。
委托代理人:盛兴中。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福臻,农民。再审申请人郑金瑞因与被申请人王福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金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舒红胜
代理
审判员 胡建涛
代理
审判员 郝宽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