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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申字第34号

王福臻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金瑞,王福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申字第34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郑金瑞,农民。

委托代理人:汪献忠。

委托代理人:盛兴中。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福臻,农民。再审申请人郑金瑞因与被申请人王福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金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舒红胜

代理

审判员  胡建涛

代理

审判员  郝宽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