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恢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王莹莹,曾用名王英,女,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韩文现,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王莹莹与韩文现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6)鲁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韩文现赔偿医疗费4748.60元、陪护费1090元、生活补助费109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王莹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莹莹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韩文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文现于2015年6月2日前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韩文现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莹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鲁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铭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