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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76号

27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黄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黄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76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负责人郑彤。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敏,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斌,男,土家族。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申请人黄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黄斌名下价值人民币706284.0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深圳仲裁委员会致函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为此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出具了担保书,保证自愿承担因财产保全不当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黄斌名下价值人民币706284.09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万丽华

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

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祝伟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