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40176号原告车建平,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柴克东,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兰州赛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法定代表人刁玺元,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负责人张瑾,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原告车建平诉被告柴克东、兰州赛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建平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车建平承担。
审判员 张 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贾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