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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1336号

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芳、孙成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芳,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孙成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园***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成晖。

上诉人刘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芳又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芳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36元,由上诉人刘芳减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英

审  判  员  杨来斌

审  判  员  陈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代)

书记员  高雅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