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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卧民初字224号

原告孙福增、范怀连与被告刘秀菊、孙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224号原告孙福增。原告范怀连。委托代理人张云朝,南阳市卧龙区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孙坡。被告刘秀菊。

原告孙福增、范怀连与被告刘秀菊、孙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孙福增、范怀连于2015年11月2日以双方有和解的可能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孙福增、范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福增、范怀连负担。

审 判 长  XX舵

审 判 员  魏妍冰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