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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777号

张桂芬与于永生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桂芬,于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芬,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于永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张桂芬与于永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