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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25号

楼秀花与楼娟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楼秀花,楼娟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25号

原告:楼秀花。

被告:楼娟香。

原告楼秀花诉被告楼娟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秀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娟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秀花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23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2.5%计算,原告向被告打款后,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前述借款被告分期向原告共计归还14万元,余下9万元至今未还。现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4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归还日止,另加14万元利息未付。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请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约定月利2.5%。被告楼娟香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证意见:被告楼娟香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的举证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8日,被告楼娟香向原告楼秀花借款,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楼秀花借到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正,(¥230000.00元),月利贰分伍,具借人:楼娟香,2014.4.28”。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按月利2.5%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28日止(共计28750元),之后利息未有支付,于2014年10月4日起,被告开始归还本金,共计归还15万元(其中5万元系现金,另10万元系被告用货抵债)。其余本息未见被告偿付。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自认被告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28日止,经核算,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9月28日,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得利息为21896元,而被告支付的金额为28750元。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本院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予以抵充,故至2014年9月28日被告楼娟香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3146元(230000-(28750-21896)]及之后的利息。原告自认自2014年10月4日起被告所还均为归还本金,且主张按未还本金为基数依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对被告有利,亦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楼娟香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3146元(223146元-150000元)及自2014年9月29日起的利息。综上,原告诉请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楼娟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楼娟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楼秀花借款人民币7314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楼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楼娟香负担2300元,原告楼秀花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9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俊梅

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

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楼笑笑 百度搜索“”